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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的通知
(渝办发〔2008〕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的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的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调整后的考核指标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建设,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努力创建环保模范区县(自治县)。调整后的考核指标自通知下发后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拟制。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市前列;

  (二)行政区域内近3年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通过市卫生区县(自治县)或市园林城区验收;

  (四)考核前3年,环保投资指数平均≥1.5%。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指标

  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市平均水平或人均GDP>1.5万元;

  2.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全市平均水平;

  4.单位GDP用水量<全市平均水平;

  5.单位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市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指标

  1.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重大于80%;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且无劣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dB(A)

  (三)环境建设指标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或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市平均水平;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3.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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