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的通知
(渝办发〔2008〕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的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的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调整后的考核指标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建设,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努力创建环保模范区县(自治县)。调整后的考核指标自通知下发后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拟制。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市前列;
(二)行政区域内近3年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通过市卫生区县(自治县)或市园林城区验收;
(四)考核前3年,环保投资指数平均≥1.5%。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指标
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市平均水平或人均GDP>1.5万元;
2.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全市平均水平;
4.单位GDP用水量<全市平均水平;
5.单位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市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指标
1.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重大于80%;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且无劣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dB(A)
(三)环境建设指标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或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市平均水平;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3.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