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
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参照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温政发〔2006〕72号),经研究,决定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300元/人·月,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人·月。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
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