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当《
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六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执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名单的经营者,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的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单位主要是在本省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市场影响大的少数生产企业。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受理结果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hndrc.gov.cn)和河南省价格信息网(www.hapin.org.cn)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