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1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告。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
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细则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二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各地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省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省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确定的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及服务种类和企业目录。对涉及民生价格上涨较大的商品及服务进行重点干预。
第四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