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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

  (二)加强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在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中,要落实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质量通报等制度。对统一新建、改建的农村民居,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对村民自行建造或改建尚未经抗震设防的住房,要引导、鼓励和帮助农民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进行建设。
  (三)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抗震设防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小区。
  (四)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培训。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组织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普及抗震设防技术,逐步培养一批责任心强、业务技能高、能掌握农居抗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技术队伍。培训工作由区县组织实施,市建设、地震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网络。各地要充分利用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建筑技术骨干、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等资源,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组织,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纳入村镇建设管理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设、地震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统筹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价格、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依法支持和鼓励农民集中新建抗震民居或成片改建未经抗震设防的已建住房。各区县要抓紧编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在2008年10月底前报市地震局。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建设局另行通知。
  (二)积极扶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征地安置和救灾扶贫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支持和帮助农民通过申请银行建房贷款等方式,尽力拓宽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的融资渠道,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各地要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民居抗震知识,引导农民群众树立科学减灾理念,主动掌握抗震知识,让群众切实体会到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带来的长远实惠,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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