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府〔20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十二届第十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本措施确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是指经统计部门确认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规模企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其发展与壮大对加快我市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实力、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加快发展,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后劲,现提出扶持规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开辟“绿色通道”
1、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审批权但未进驻中心的部门,要为规模企业办理各项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
2、规模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优先享受各项通关便利措施。规模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有关会展,在同等条件下,展位给予优先安排。在符合退税条件的前提下,对规模企业优先安排退税。
(二)加大资金扶持
1、规模企业符合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优先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支持。市的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各部门向上级申报的有关支持工业企业的专项资金或发展基金,优先支持规模企业。
2、扶持规模企业技术创新。规模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规模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规模企业申报省和国家技改贴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
(三)加强融资服务
1、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定期筛选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前景的规模企业和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要优先对推荐的规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优先建立银企合作关系,给予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2、支持规模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规模企业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奖励50万元;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100万元;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奖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