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的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汇总后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住房救助的竣工验收要在当年的12月份之前完成。
五、实施步骤
(一)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核准工作要在当年的5月底之前完成。6月15日前,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残联等有关单位,完成对上报预选对象住房的规划、土地审批等工作。
(二)7月1日组织施工。
(三)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质量不达标的要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房拍照存档,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做到严格把关。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检查验收组、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按25%的比例进行抽查。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由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共同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保障。按照“受助对象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原则,除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要根据当地实际再予以适当补助,村集体经济困难的,县(市、区)、乡镇要增加补助比例,确保资金到位。补助到户政策由各县(市、区)根据救助面积、救助方式自行规定。
(三)资金管理。
1.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到各县(市、区)后,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要在当年7月底前到县(市、区)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