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温州市2007年至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三)实施时间和任务。
  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采取先难后易、分年实施、分批进行的方法,总体时间从2007年1月开始至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任务根据省政府年度下达的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地(见附件)。
  三、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 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扩建、改建、新建、修缮、闲置房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负责落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建房用地,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三)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改建面积计算标准以我市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基数,按照农户家庭实际在册人数计算,1口之家为40平方米,2口之家为60平方米,3口及以上家庭为100平方米。需修缮的,按现有面积修缮;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户“安全、使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的救助住户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三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低保证明或残疾人特困证明以及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二)评议。村委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