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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孟学农
二○○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
  第三条 凡拥有和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养路费。拥有和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各类汽车、挂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以皮带或者链条传输动力的低速货车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 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根据本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办理机动车养路费缴(免)费登记、停征登记;
  (三)负责征收养路费,核准养路费的减征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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