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8〕1号 2008年1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按参加工作时间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6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按年龄调整。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4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一)、(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五)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52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520元。
四、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三)、(四)款和第四条调整标准的80%调整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