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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地(市)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经费分类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我区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地 (市)级公安机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也不相同。根据各地(市)公安机关的实际,结合不同的费用性质和类别,制定了我区地(市)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分类标准,我区地(市)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标准范围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办公费、一般购置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休假费、维修费、工会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招待费。
  业务经费:侦察破案费、遣送费、户政费、消耗费、宣传资料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业务会议费、禁毒费、其它费用。
  测算标准为:
                     单位:元

┌──────┬─────┬─────┬─────┐
│      │人均公用 │人均业务 │公用经费 │
│地  区  │     │     │和业务经 │
│      │经  费 │经  费 │     │
│      │     │     │费人均数 │
├──────┼─────┼─────┼─────┤
│阿里地区  │ 12839  │ 12666  │ 25505  │
├──────┼─────┼─────┼─────┤
│昌都地区  │  11756 │  12516 │  24272 │
├──────┼─────┼─────┼─────┤
│林芝地区  │ 10684  │ 10457  │ 21141  │
├──────┼─────┼─────┼─────┤
│日喀则地区 │  9187 │  11867 │  21054 │
├──────┼─────┼─────┼─────┤
│ 拉萨市  │ 10049  │ 12077  │ 22126  │
├──────┼─────┼─────┼─────┤
│那曲地区  │  9880 │  11564 │  21444 │
├──────┼─────┼─────┼─────┤
│ 山南地区 │  9058 │  9840 │  18898 │
└──────┴─────┴─────┴─────┘

  三、完善地(市)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
  (一)地(市)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对未达到上述经费保障标准的,必须达到标准。对已超过核定标准的,在以后年度安排预算时,不得降低标准。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将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根据履行职责职能的实际需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地(市)级公安机关的经费支出不能与上缴财政的收入直接挂钩,更不能因其上缴财政的收入减少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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