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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3.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4.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在本地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或设施。各级、各部门的门户网站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和畅通链接,并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把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充分利用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
  (二)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尽快指定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根据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加强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行政学院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3.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舆论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
  4.加强检查考核。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要对各地、各部门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和评议(考核、评议办法另行制订)。
  三、具体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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