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建有脱硫设施的污染源。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指导、县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法相互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8年2月15日)
(1)成立工作机构:市、县区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选聘污染源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成立普查队伍及普查工作小组。
(2)制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普查范围和对象,确定不同类型污染源的普查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方案。
(3)开展污染源普查技术培训。培训工作由市普查机构负责,培训对象为市、县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县区普查指导员负责本级普查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为中、省制定的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