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汉台区境内中、省、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汉中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含流入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工伤医疗费用金额在3000元以内不够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简称小工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可不作工伤认定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由用人单位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按审批程序支付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套机构资格审定
工伤医疗机构为全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分别按协议进行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负责其考核管理工作。
(五)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
出现较大工伤(亡)事故,县区经办机构审批的待遇数额一次性支付超过3万元的,须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县区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各县区征收的保险基金原则上用于本县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完成当年扩面与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区,所征收的基金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规定从调剂金中予以调剂解决。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加上市上下拨的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先由县区财政垫付,以后分年度从基金中归还。未完成当年扩面和征缴任务而形成的当年支付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