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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财务审计。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与财政局共同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三)基金上解。对已审结的县区,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交接手续。

  自2007年11月15日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区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支付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

  四、统筹方法

  (一)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基金存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区属及其以下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涉及应参保的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支付。各县区基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每月月底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各县区支出户。

  各县区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后,于2007年12月20日前全额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划入市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划转。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西省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办法另行制订),并按时足额上解省级风险储备金。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从全市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作为调剂金,以调剂县区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资金。

  (二)基金征缴

  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五统一”的要求,市本级和各县区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做到应缴尽缴、应保尽保。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暂仍执行《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浮动费率,待省、市政策规定出台后统一执行,未出台前不得擅自浮动企业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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