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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传染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三十九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按规定聘任并发给证件,承担其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四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聘任,承担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管理检查任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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