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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传染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汉中市内任何人(含流动人口)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婴儿出生后,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在30日到居住地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建立预防接种卡,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四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五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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