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传染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传染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汉中市传染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传染病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管辖范围承担本地传染病监测管理。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活动。
第八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