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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四)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准入企业的后续监管,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企业产品召回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确认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要主动召回,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依法实施强制召回的,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确保强制召回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坚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
  (五)实行警示制度,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对于经省级以上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实行整改等措施以外,同时实行警示制度,由省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发出黄牌警示,并在整改到期后进行严格复查。经黄牌警示整改后产品仍不合格的,给予红牌警示。对于给予黄牌警示、红牌警示的企业,要加强跟踪监督管理,提高产品抽查频次。
  (六)实施重要产品强制检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强制检验应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按照产品生产批次出具检验报告。生产者应当向销售者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生产者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七)严厉打击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落实区域打假责任,深化区域性、行业性质量整治。从重打击并坚决取缔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有关监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深挖大案要案,对查获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以及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以罚代刑。
  (八)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关。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逃检、漏检及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进口敏感货物走私行为。加强检验检疫和查验把关,对货证不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货物,一律禁止进口或出口。特别加强对进出口高风险农产品及高风险工业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工作,防止疫病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管理,进一步完善“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严格实施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及疫病疫情监控和农兽渔药残留量监控制度。加快推进电子监管和电子口岸建设,确保对进出口商品实施严密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我省产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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