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兰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于2007年12月14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兰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发〔2004〕5号)、《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及省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
二、范围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者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三、缴费方式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实名制。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只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农民工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5%的费率缴费,所缴费用全部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帐户。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农民工本人按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由企业代扣。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