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
三、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传播机制建设,完善紧急异常气象短信服务平台。气象部门要加快气象演播系统建设,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气象栏目建设的支持,固定播出时段,增加播出时间,提高播出频率。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插播机制,确保气象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各类新闻媒体、通信企业、信息服务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传播气象信息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气象信息实时、准确。
(二)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气象电子信息显示屏等气象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扩大公众手机气象灾害预警短信传播范围,畅通广播电视、声讯电话、网络等传播通道,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敏感行业(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机制。要结合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推进,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列为乡镇广播电视站、村庄广播室传播的重要信息,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四、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干旱、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分析和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水平,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的要求,加强应对灾害性天气的部门预案建设,落实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和现场处置工作队伍,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和演练,全面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二)积极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快建立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大中型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洪、防雷等工程性措施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非工程性措施,并列入日常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防洪、防雷等行政许可关,切实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