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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强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温州地理位置独特,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是台风、暴雨、雷电、干旱、高温、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及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次生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近几年来,我市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呈增多加重趋势,严重威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充分认识科学有效应对气象灾害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设

  (一)加快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辖区城乡建设规划,加快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建立雷电、大雾、大气成分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加强计算能力、移动应急系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的建设。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统筹考虑水利、港口、高速公路、大型工程等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流域、地质灾害易发地区、高速公路沿线和灾害多发区域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二)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依法事先征得气象部门的同意。有关单位、街道、村(社区)要协助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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