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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不予确认,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在确认过程中,公安部门可以组织综治、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市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公安部门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报同级综治、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不服的,可在接到确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保障

  第十六条 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及时送其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
  接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为发生地公安部门。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相关医疗费用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有加害人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
  (二)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
  (三)无加害人或者加害人及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解决。
  鼓励见义勇为受益人(单位)、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本人或者遗属的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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