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污染源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有关单位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5、实行辖区工作责任制。各县、区对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组织动员、污染源清查、普查员选聘、入户调查登记、数据录入校核等各项普查工作。建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工作责任性强、工作认真踏实、业务熟悉的骨干人员,负责和参与普查。加强领导,加强普查工作人员力量,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配齐计算机等必需的办公设施,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时、顺利、高质量完成。
6、建立工作简报制度,交流普查经验,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六)宣传动员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47号)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效果。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上负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资料印刷,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汇总、加工以及数据库建立,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