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结果的通知
(宁环发〔2008〕10号)
各市、县环保局,各环评、评估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7第91号公告,我区原有的10家乙级资质环评单位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6家环评单位第一批被批准具有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现将国家资质审查结果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区乙级资质环评单位及评价范围:
(一)具有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资质的单位
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报告书评价范围: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银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报告书评价范围: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石嘴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报告书评价范围: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社会区域;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具有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的单位
1、固原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宁夏智可达农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宁夏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取消资质的单位
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尚未认定资质的单位
吴忠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宁夏大学
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
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具有乙级资质的环评单位应在此次批准的评价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26号令的规定,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字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