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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调价备案的商品单位调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不执行限定进销差价率的;

  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目录


┌───┬──────────┬─────────┬───────────────┐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           │
├───┼──────────┼─────────┼───────────────┤
│   │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
│1   │成品粮(晚籼米)  │批发价、零售价  │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
│   │          │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
│   │食用植物油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
│2   │(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
│   │          │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
│3   │猪肉        │零售价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
│   │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
│4   │纯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
│   │          │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
│   │其他重要商品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
│5   │及服务       │批发价、零售价  │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
│   │          │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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