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调价备案的商品单位调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不执行限定进销差价率的;
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目录
┌───┬──────────┬─────────┬───────────────┐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 │
├───┼──────────┼─────────┼───────────────┤
│ │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
│1 │成品粮(晚籼米) │批发价、零售价 │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
│ │ │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
│ │食用植物油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
│2 │(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
│ │ │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
│3 │猪肉 │零售价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
│ │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
│4 │纯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
│ │ │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
│ │其他重要商品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
│5 │及服务 │批发价、零售价 │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
│ │ │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
│ │ │ │市场(商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