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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我市属省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提价申报的具体商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条 提价申报的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价申报的时间要求、书面申请报告以及申报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省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办理。

  第六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在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经营主体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化由批发市场负责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批发商、零售商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具体实行调价备案的批发商、零售商和商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含五区及开发区)内的调价备案工作,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的调价备案工作。

  第八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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