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价商价字[2008]04号)
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现将《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方案自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附件: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
价格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请;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
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