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方案
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保险工作与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相结合。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保险组合,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第二年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赔付等综合情况调整保险费率。通过保险机制,建立一个及时、有效的针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第三方客观评估机制和社会制衡机制。
(三)承保机构
市卫生局委托一家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本次南京地区推广医疗责任保险的中介机构。根据“大数法则”和“保本微利”原则,通过招标确定3到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其中1家为首席,其余各家按照比例分担责任。
(四)参保单位
本次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属地化原则,南京地区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投保,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工作初期在鼓楼区、秦淮区、高淳县区域内相关医疗机构试点,逐步在全市推开。
二、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市司法局指导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医患纠纷化解工作。先期在鼓楼区、秦淮区、高淳县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逐步推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区县层面设立,作为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其成员由司法、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聘请专职调解人员,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市统一建立医学和法学专家咨询组,为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工作提供有关专业意见。按照苏政办发〔2007〕69号文件精神,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筹建与运行费用由区县政府和保费承担。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增加了医患纠纷化解渠道。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积极参与医患纠纷化解工作。如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应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司法等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小额赔付案例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解决,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协调机制
为保证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行,省卫生厅与市卫生局、市司法局成立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各区县、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并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