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关于在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司法局拟定的《关于在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司法局 2008年1月)
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改善医院、医生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南京地区医疗机构中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一)保险范围
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和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以及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和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