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团公司(连锁店或其他经济联合体)取证的获证企业,各所属单位应分别填写自查申报表,由集团公司汇总后向集团公司注册地的区县质监局提交,所属单位不向其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申报表。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未生产获证产品的企业,也应按本规定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区县质监局查证属实后在生产许可证副本(内页)上注明。
第五条 获证企业不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的,依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处理。
第六条 各区县质监局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的企业数量控制在当年自查申报企业总数的10%以内,抽查计划须报市许可办备案后实施。
对生产地或所属单位不在注册地的区县质监局管辖区域内的实地抽查,由注册地的区县质监局委托生产地或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负责实施,结果反馈注册地的区县质监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提交复查。
(一)企业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部门年审的;
(二)获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厂房场所等设施的;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三)获证企业未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过程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或无检验记录的:
(四)获证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素质下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保证质量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
(五)获证企业变更名称、搬迁生产地址、增设生产场点、增加产品单元、扩增产品规格、委托(被委托)加工产品等情况而未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的;
(六)获证产品未按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未按经备案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生产和标注生产许可证的;
(七)获证产品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查中不合格,而且未经复查的;
(八)获证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