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7]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局2007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得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获证企业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保证其获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办)负责全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查申报,各区县质监局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第四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质监局提交企业上一年度自查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企业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条件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市许可办要求企业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企业须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明细见附件1(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