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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农民工,有关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扣除事项;工资标准及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四、继续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控,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实行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曾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二)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以及支付数额等情况,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建筑行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为无卡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通过实名制卡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资发放情况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保存备查。

  五、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最近3年内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保证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应建立而未建立专用账户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

  (二)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动用专用账户内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动用专用账户内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补足。

  (三)专用账户的管理、使用和撤销等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6号令)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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