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司法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负责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监察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劳动保障、公安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应当密切配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近期要重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和与奥运工程相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与解决工作。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劳动合向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应当与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一致。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定期如实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