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十三、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含已转让、转租、赠与等);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含已转让、转租等);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五)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六)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应一并核计。
十四、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申请家庭,由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十五、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定价和廉租住房租金计收标准收取租金。
十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具体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平均住房水平、财政资金能力以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应在配租标准内扣除。
十七、对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货币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
对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保障标准收取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当地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其租金计收标准可按保障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当地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具体对象,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十八、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配租,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