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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和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平安安徽、和谐安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健全县级公安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公安经费保障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2005年2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财政法〔2005〕224号)下发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保障标准落实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能力逐年提高,较好地促进了公安职能作用的发挥。截至2007年10月底,全省61个县(市)中,公用经费达到规定支出标准的占91.03%,其中年初预算安排达标的有48个县(市),占78.6%。但由于目前我省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县级人均可用财力较低,经费供需矛盾仍较突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少数地方“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未完全到位,仍然存在“收支挂钩”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正文明执法。为确保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公安机关经费实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是中央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明确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财政、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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