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安监管危化[2007]35号)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
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指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杭州市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