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出示财政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不据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询问应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得随意取舍。
询问结束,应当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签名(盖章)并按指印。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并在改动处按指印。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第二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若有异议,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取证。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连同检查工作底稿向组织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或受托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 财政检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政、税收、会计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违反财政、税收、会计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和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建议;
(五)对被检查人执行财政法规情况的评价、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工作建议;
(六)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七)对当事人提出移送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涉嫌犯罪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报告日期。
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财政检查报告;
(三)财政检查签证单及所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