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检查,并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章 财政检查的计划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八条 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应加强与税务、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第九条 年度检查计划需报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财政检查的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检查组人员一般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财政部门也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 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与被检查人主要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检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