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财监督字[2007]3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原《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浙财监督字[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政、税收、会计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规程要求,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