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生产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先证后照的规定,依法查处侵犯或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印制烟花爆竹商标标识或提供侵权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六)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港口、码头、搭乘车辆、船舶的违法行为。
(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教育,教育中小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正确燃放烟花爆竹。
(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九)邮政部门负责查禁非法邮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十)供电部门负责加强农村供电管理。各供电单位要建立查禁生产烟花爆竹厂点私拉乱接用电制度,依法切断非法生产厂点的用电。
(十一)省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检查禁止其购销非法生产产品、含氯酸钾的产品以及其他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打非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政府已成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公安、监察、质监、工商、交通、教育、劳动保障、邮政、电力、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打非工作的措施和责任。
(二)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地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持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重点县、重点乡(镇)、重点村要进行“地毯式”排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特别是重要节庆日前必须开展1次打非专项行动。对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要认真查清产品及其原料的来龙去脉,一查到底,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对非法生产过程中有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基层政府监管责任。打非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主要工作任务在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要建立排查档案,县、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分级监管,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对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点村、户、人重点监督。要实行打非问责制,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要签订打非责任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问题突出、连续发生非法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地区,追究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