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八年一月七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土地收购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购机构)负责。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包括: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第二章 土地收购
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土地收购机构统一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