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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1.在编教师人员工资缺口,离退休人员费用;
  2.自聘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3.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4.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5.预留发展资金;
  6.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在报备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必须同时报备以下材料:
  1.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明、等级证明;
  2.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3.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4.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5.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出资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确定的合理回报比例。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报备后,在1年内不得变动。
  (三)幼儿园实行寄宿制的,保育教育费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核定。
  (四)流动人口的子女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一)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公办幼儿园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三)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由于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退费:按月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伙食费按在园就餐天数计算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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