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08〕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2007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00元20%的比例实行正常增长,由原月人均300元调整为月人均35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9860元25%的比例实行正常增长,执行月人均不低于220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滨湖区、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