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失业或一方失业、一方离岗退养(220元/月)协保(150元/月),或一方失业、一方残疾,并且目前尚无其他经济收入。
(3)单亲家庭且子女在校就学的;
(4)其他特殊原因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失业人员补助共577.81万元,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特困退休人员(责任部门:市退管委)
该类人员约3500人,每人补助200元,计70万元,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六)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物价补贴(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至2007年底,市区领取城镇老年养老补贴的人员合计12544人,每人一次性物价补贴标准为160元,需200.704万元,资金按原渠道由市财政专项安排85.9152万元,各区承担114.789万元。
(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不含锡山区、惠山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1.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补助300元,有7920户,计237.6万元。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2.民政部门管理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补助300元,有885人,计26.55万元。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3.已退养的纯居民居委干部每人补助300元,有71人,计2.13万元。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列支。
4.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贫困精神病人、社会困难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800元,有700户,计56万元。资金由残疾人保障金列支。
5.福利企业的困难残疾职工每人补助500元,有3108人,计155.4万元。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6.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生活困难户(含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每户补助200元,有6768户,计135.36万元。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八)慰问部分优抚对象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含锡山区、惠山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拟每人发慰问金300元,有150人,计4.5万元。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2.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每人发慰问金300元,有859人,计25.77万元。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3.领取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发慰问金300元,有335人,计10.05万元。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4.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拟每人发慰问金300元,有1221人,计36.63万元。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