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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十六)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十七)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及标志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十八)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十九)军队的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以及不属于国家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

  第八条 报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

  (二)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齐全;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档案整理规范与标准。

  (五)需要永久保存的,应当同时制作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现代新技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同时与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书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参加,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正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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