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延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延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延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延安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管理目录。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市、县区城管、水利、电力、电信、旅游、文化、文物、人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作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