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气象局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影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影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监督县区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挥、组织实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负责防雹增雨业务试验、科学研究;
(四)负责炮(箭)手的上岗前培训和炮(箭)架的年审工作;
(五)负责收集上报各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检验评估作业效果,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