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通过经济普查,获得了反映全市第二、三产业发展状况的大量基础信息,记载了我市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信息。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通知》要求,我市将从2006年起建立和维护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各类单位变化频繁。据统计,全市每年新增、注销、变更单位数量在4千家左右,占基本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可以最大限度的规范和统一基本单位管理工作,为我市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完善市场监督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进与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等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目标任务及职责分工
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和经常统计资料为信息维护来源,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全市协调统一,部门相互衔接,信息共享、定期更新的名录库系统。当前要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做好市、县区两级建库工作。要在经济普查取得的基本单位数据库的基础上,分别建立覆盖本级所辖地域内所有单位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此项工作要在2006年7月底完成。二是建立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间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互换共享制度。从2006年起,每半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编办、民政、工商、税务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资料,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各报一次。其他有单位行政审批登记管理权限的部门,也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动员所属系统力量,对每年本部门新增、注销、变更的单位进行认真梳理。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由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由全市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由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市普查局要对上述各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登记标准、分类标准以及注册登记内容和各种标识代码进行衔接,保证名录库系统的统一性。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查询系统和网络连接系统,以网上查询、网络传输、书面打印等形式,实现基本单位管理信息互换和共享,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报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