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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后,建筑施工企业再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农民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统筹地建设工程项目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规定提出调整建议,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意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及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农民工实际用工情况, 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增减花名册》。建筑施工企业所报送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之次日起生效。未能及时报送的,在农民工上班之日起10日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如实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报送名册的职工补办参保登记确认表》,并提交职工招录用和记工考勤卡等有效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其补办参保登记,视为已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相关工程项目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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